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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大陸老公 來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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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要準備嫁給大陸男友的,但我不入大陸籍,說好要他來台灣和我一起的,現在我已辦了單身證明,下個月即將過去先把那裡的結婚手續給辦了.我爬了很多文,大多是嫁過來台灣很少嫁過去大陸的,所以我有些問題想請教喔~我過去先在那邊把婚結了,我會因此不小心變成大陸籍嗎?還有我該帶些什麼回來幚老公辦依親過來在這裡和我結婚並居留呢?由於他還無法過來,很多這裡的手續要靠我一個人摸索,請不吝告知喔~感恩~更新:痛苦我的親友都反對我跟他結婚我才會來這問些有經驗的人的回答沒想到第一個回答的網友也讓人如此難堪你不認識我不知我的環境又何必如此猜測呢?





妳好~網路搜尋的 , 男女結婚 , 性別相換, 不都是同一手續 ? 一. 先在台準備文件: 先拿戶籍騰本五份到本縣的地方法院申請單身證明及無近親血親關係聲明書, 辦理單身證明與無血緣關係聲明書請攜帶以下資料: 1.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謄本 2.身分證正本 3.印章 4.大陸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地 向法院公證處辦理,購買切結書紙各一式五份,辦妥後五份公證人會交還您二份,其餘會幫您寄送到海基會,海基會再轉給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之省公證員協會 。 單身證明與聲明書效期為六個月,未於效期內前往辦理,需要重新辦理。 二 : 到大陸去~於大陸配偶戶籍地對台涉外婚姻登記處之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 大陸結婚登記 A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 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到登記中心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書)。 (請大陸配偶確實檢查戶口本有無蓋戶口章, 身分證是否再有效期內、不 可使用臨時身分證, 身分證與戶口本相關內容是否正確) B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含複印件>。 2、台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含複印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當事人還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 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 配偶死亡證明。 如果採用大陸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攜帶民政單位所開立之結婚證書與戶口本與男女雙方個人資料前往指定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指定之公證處與所需資料可以詢問民政單位或詢問省公證員協會)結婚公證書的手續完成後,大陸結婚手續才算完成! 請務必將結婚證書公證製作成結婚公證書,將製作好之結婚公證書正本代回台灣,方可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手續!辦好之結婚公證書務必檢查公證書之內容是否有誤(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鋼印.照片),如有疑問請馬上與公證處做修正以免回台後無法辦理! 三 : 完成大陸結婚,妳個人回台了~大陸結婚完成返台, 攜回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應備資料 結婚返台務必帶回資料: 1. 大陸結婚公證書正本 2. 結婚證書(持有人為自己的) 3. 大陸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須影印清楚,不可使用臨時身分證) 4. 大陸配偶 二吋彩色白底照片一張(照片詳細規格) 5. 大陸配偶父母親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存歿、住址、電話)或戶口簿(長住人口登記卡)影本(如已往生則需有姓名) 結婚返台留給大陸配偶的資料 a.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台胞證影本(有相片那一頁及入境大陸簽證頁) 大陸配偶之團聚及結婚登記 (團聚)移民署服務站 應備文件: (1)申請書、照片1張。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3)保證書。 (4)戶籍謄本。 (5)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 (6)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第1 次申請來臺團聚者,才須檢附)。 (7)經海基會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公證書。 (8)證件費400元。 (9)掛號回郵信。(自取者免附) 註: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移民署辦理大陸配偶首次來臺團聚申請,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並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之健康合格證明。其應檢查項目及格式,請於移民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申請事項之申請書表/範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即可下載是項表格。 ======================= ( 結婚及入籍登記) 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2)戶口名簿。 (3)臺灣配偶國民身分證、印章、照片。 (4)移民署蓋有通過面談之入出境許可證。 ======================= 依親居留 ( 移民署服務站 ) 應備文件: (1)申請書、照片1張。 (2)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3)保證書。 (4)戶籍謄本。 (5)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之證明。 (6)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7)在臺健檢表。 (8)證件費800元。 (9)掛號回郵信封 (自取者免附)。 註1: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在臺二親等內之親屬或配偶代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註2:申請人在臺者,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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